关于开展对到期备案三级项目经理进行业务培训的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的规定,我委拟对到期的备案三级项目经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在我委备案的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和项目经理信用手册,且项目经理证书已经超过规定有效期限(2008年8月20日前)的在岗人员,均应参加此次业务培训。
二、培训合格者,对其项目经理证书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并可继续从业;
三、凡未参加业务培训或业务培训不合格者,其持有的三级项目经理证书自动作废,继续从业资格条件自动取消;
四、对有效项目经理证书数量不满足企业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我委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规定,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一律暂停新接工程,并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未改的,撤回或建议撤回其相应资质。
五、凡注册地在肥的建筑业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此次业务培训工作,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本企业所有应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委建筑业管理处。书面文档应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六、正式业务培训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请各企业关注本网站信息。
联系电话:2640559,2657834
特此通知 |